一、营改增的相关文件
1、财税[2016]36号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桂建标[2016]16号
2016年4月28日,广西住建厅下发“关于颁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
3、桂建标[2016]17号
2016年4月28日,广西住建厅下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桂建标〔2016〕17号)
二、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计税方式由
营业税方式改为
增值税方式。
三、什么是营业税(价内税)?
凡是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的税即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和营业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支付价款时,该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商家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因为商品的定价是一种含税价格。
营业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
四、什么是增值税(价外税)?
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如增值税,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除需要支付约定的价款外,还须支付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这二者是分开记载的。如下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金额:854.7元,税率:17%,税额:145.3元,含税合计:1000元:
总结: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价外税
增值税(价外税)=[含税销售价格/(1+税率)] ×税率
目前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
五、什么是简易计税法?
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软件中的简易计税法,是指所有项目的价格组成都是按含税价计算,类似原来的营业税计算模式。
目前支持简易计税法的软件是《博奥清单计价V16版本》。
六、什么是一般计税法?
一般计税法,即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软件中的一般计税法,是所有项目的价格组成都是按除税价计算。
广西的人工费、机械的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不扣除增值税,仍按含税价计
目前支持一般计税法的软件是《博奥清单计价V17版本》。
七、什么是应纳税额
指实际向税局应缴纳的税款。(注:营改增软件在取费表计算出的增值税并不是应纳税额。)
八、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怎么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法的征收率为3%
九、一般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怎么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建筑业一般计税法的税率为11%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十、营改增新老项目如何划分?
新老项目以2016年4月30日时间点为界,之前签的项目(含4月30日)为老项目,之后签的项目为新项目,具体描述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叫老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叫老项目;
3)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具体使用哪种算法,除上述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向当地税局申请使用简易计税法,如工程有业主甲供材料、设备的工程。
5)老项目将按增值税征收率3%征税,新项目将按11%的增值税交纳税费。
十一、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3.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二、营改增的核心是什么?
营改增的核心是打通抵扣链,企业赢利或亏损多少,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打通抵扣链条,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十三、营改增“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3.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根据模型测算,价税完全分离模式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方式的造价大致接近。
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增值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全部以“裸价”计算,如果材料费、机械费等是含税价格,那么,还得剥离其中的税额。
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
十四、如何处理营改增后的“甲供”与“专业分包”
在原有的税制下,大宗材料“甲供”是双刃剑,并不一定有利于甲方或乙方,对甲乙双方都是利弊相当,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至于专业分包,几乎就是腐败的产物,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平衡,那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建企是很无奈的。其实,肢解分包是违反《建筑法》的,但大家都习惯了,且法不责众,所以,不以为怪了。如门窗等工程,难道总承包没有能力做吗?难道总承包不会找专业的门窗公司?
营改增对建企不利,对房企有利。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说是总承包,实际只做毛坯,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
十六、清包工、甲供工程没有进项抵扣,怎么办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十七、营改增造价人员应提高定价能力
如果建企不熟悉营改增的规则,不打破思维定势,不调整投标策略,不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不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不增强建企的定价、报价和谈价能力,就会蚕食建企本就微薄的利润。我国现行建筑计价模式由于存在“政府定价”“信息价”等非完全市场经济因素,因而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营改增,不仅增加建企的税负,而且增加建企的风险。建企的赢利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少或没有,则面临亏损风险。
建筑行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行业平均净利润不过是2%左右,营改增后导致净利润率或将大幅下降,这点利润可能还不够多交纳的税金,可能出现整体性行业性亏损。建筑业粗放落后,有专家说营改增有利于提升管理水平,这怎么可能,如此重的税负将压跨许多企业。
“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不管是建企还是房企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并不断进行方案优化。造价咨询公司应发挥专业优势,尽快为委托方提供最优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