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6]7号
南宁市造价管理处、柳州市质安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我站制定了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后价格信息调整工作,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务必于今年5月1日前按调整规定做好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测算及发布工作。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件:1.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
2.造价信息编制说明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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