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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计价计税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于:2017-06-26 10:02:58 | 文章来源: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桂造价〔2017〕9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16年5月1日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来,我区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出现实际应税和工程计价计税方法不一致的情形,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一定的争议,为规范此类工程的结算行为,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标时采用营业税法计价,实际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法纳税的工程,工程结算如何调整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招标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工程。因招标时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只能按营业税计价,但工程开工后实际采用了增值税一般计税法纳税。此种情况属于政策性调整,如果合同明确工程造价的风险范围不包含政策性风险,应予以调整。具体可参考如下调整办法:在中标价基础上按一般计税法重新计价得出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然后与中标价比较测算出调整系数,双方商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程进度款及结算均在原中标价基础上乘以调整系数计算。也可以由双方根据上述调整原则商定其他调整办法。如果合同明确工程造价的风险范围已包含政策性风险,建议合同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参照本款前述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种情况:招标时间及开工时间都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工程。由于招标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了相关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且招、投标人均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目实际要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法纳税,但因为各种原因,招、投标时仍采用营业税计价方法进行计价。此种情况不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需要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可以调整以及具体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参考上述规定。
        二、招标时采用营业税法计价,实际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法纳税,工程结算如何调整的问题。根据桂建标〔2016〕17号文规定,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即工程造价不因纳税方法改变而调整。
        三、招标时采用一般计税法,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补贴类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桂国税发〔2016〕147号),工程实施后从一般计税法变更为简易计税法计税,该类工程结算如何调整的问题。建议由双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自行约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