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起草的《关于广西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实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纸质版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gxjcjd@126.com。
联系人:钟广泉
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623室
附件:关于广西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实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广西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实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地基基础(含地基、基桩、复合地基)各类静载试验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到本检测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区信息平台”)。
第三条 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数据应包含:
(一)静载试验原始数据(压力值、荷载值、本级沉降值、累计沉降值)、各类测试曲线图;
(二)节点照片4张(开始试验时已安装的千斤顶和位移计合影1张、反力装置外景1张;终止加载时荷载(油压)值1张,反力装置外景1张);
(三)终止加载时检测地点信息(含GPS定位);
(四)检测人员信息。
第四条 建筑基桩(高应变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检测报告及其附件包含的各类检测图表、照片、检测地点(GPS定位)等,在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同时保存在本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区信息平台,其报告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统一格式的要求。
第五条 地基基础静载试验时,检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自动控制荷载的加、卸载,并完成荷载、位移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传输等;
(二)能同步传输至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和区信息平台;
(三)具备现场摄像功能;
(四)具备全球定位功能;
(五)将现场试验过程中主要节点和异常状况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到监管机构指定的人员手机上;
(六)能保存检测的原始数据及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严禁提供二次操作采集数据、模拟数据或预录入数据再传和双重校验参数的功能;
(七)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或测试。
该设备由检测单位按检测需要向专业设备供应商自行购置。
第六条 各类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前,检测机构应编制检测方案,经委托方同意后,才能在区信息平台登记,领取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流水号方可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报告的流水号应与系统流水号相符。
第七条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暂停检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一)检测数据传输中断或无法传输的;
(二)检测过程中人员、设备、设计参数有变更的;
(三)检测过程中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的;
(四)天气、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检测机构和现场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核查检测流水号、检测设备以及检测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辖区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检测结束后,应及时签署《现场检测见证确认表》,对桩基静载试验和高应变法检测还应填写《桩基检测设备及配重清单》。
第九条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未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实时上传数据到信息管理系统及区信息平台的;其他建筑基桩(高应变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检测报告未保存在本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且未上传至区信息平台的,其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地基基础工程验收。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