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的通知
文件号:桂造价〔2011〕42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柳州市质安处、贵港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近期来,由于钢材、燃油及人工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保障工程计价的准确性,现对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进行如下调整:
1.套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以及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路灯安装分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起重及运输机械、高架车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及燃油费可以进行调整。其中,人工单价按47元/工日调整,燃油可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2.套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定额时,相应的钢材类附材可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3.套用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时,电缆沟铺砂、盖砖(保护板)定额子目(编号为03020551~03020554)中的砂、砖、保护板实质为该定额的主要材料,可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除此之外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附材及机上人工、燃料动力价格,原则上暂不作调整。调整后增加的材料费、机械费按照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办理竣工结算以及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包干的工程不能调整。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文本来源:http://www.gxzj.com.cn/Contents/ContentDetail.aspx?ContentID=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