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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三包一靠”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暨全区地毯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专项督

发布于:2015-07-06 09:15:59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来宾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贺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三包一靠”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暨全区地毯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专项督查的通知》(桂建管〔2015〕38号)部署,2015年4月22日至29日,我厅组织3个检查组,对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来宾等9个设区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组织开展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覆盖9个设区市及所辖10个县(市、区),督查工作严格按照桂建管〔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实施。督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抽查施工现场、查看企业资料、提问查询等方式,对各地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三包一靠”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落实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部署地毯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进行了检查,督查结束后还分别在各市召开了反馈会。本次督查共随机抽查了52个在建项目、54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发出了《建设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建议书》52份、《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整改建议书》31份。

    二、总体评价

    总体来看,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督查,全部按要求及时提交了工作报告及相关表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本能按照有关要求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进行自查自纠,开展了建筑市场“三包一靠”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部署开展了地毯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本次抽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基本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厅的要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基本受控,但各地涉嫌存在建筑市场“三包一靠”违法行为的项目还比较多,部分项目安全生产隐患还比较突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1. 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如,武宣县圣湖豪庭项目、鹿寨县建东大厦项目、桂平市世纪名门D1号楼工程、梧州市逸夫小学教学综合楼、东兴市北仑河中学综合实验楼和学生宿舍楼、防城港口岸联检大楼主楼项目等21个工程均存在此问题。特别是2014年梧州市市本级教师公租房(四中)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现已施工至主体封顶;防城港富鑫大厦1号楼项目,在检查时未能提供立项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现工程已施工至主体封顶。

    2.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发放程序、合同管理不严格现象突出。如,藤县经济适用房二期(山水人家小区)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日期之前;容县中学2014年教师公租房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在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之前;桂林叠彩区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项目1#、4、5、6#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日期之前;藤县职业教育中心图书馆综合楼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在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之后。此外,贵港市未开展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等相关工作。

    (二)建设单位市场行为方面

    1.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现象。个别工程分别将桩基及地下室、上部主体结构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如,钦州市中医医院迁址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基础工程、主楼及附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分三次进行发包。

    2. 建设单位发包行为不规范。一些项目在招标时不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如,贵港市广汇·东湖城A2区一期7、8号楼,建设单位桩基础工程单独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但未单独办理报建、施工许可手续。

    3. 工程款支付不规范。部分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凭证。如,桂平市华源大市场13号楼,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凭证上的收款人是广东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桂平项目部,但未能提供委托手续。

    (三)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方面

    1. 部分施工企业涉嫌违法分包。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没有相应劳务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个别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个人;部分项目的劳务分包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款;个别总承包单位将大笔劳务款项支付给个人。如,钦州市河东工业园B5地块标准厂房工程3标项目,总承包单位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给个人李国成;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劳务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梧州市安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 部分施工企业涉嫌转包。部分项目在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例会中无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痕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如,来宾市金色宏都工程(施工单位: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未按约定到岗履职;合浦县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异地迁建工程(施工单位: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例会签到中无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签名,未按约定到岗履职,涉嫌转包。

    3. 部分施工企业涉嫌挂靠。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及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项目无劳务分包,但总承包单位又不能提供工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无工资发放记录;有的分包单位未能提供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未能提供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如,桂林市叠彩区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项目(施工单位: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塔吊由自然人宋选昌租赁的行为,蒋利珍(资料员)和宋选昌、陈锦辉等(劳务人员)不能提供劳动合同。

    4. 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管理不规范。半数以上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和支付方式。个别工程存在劳务企业超资质承揽业务情况、未取得资质前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如,北海市江苏路公租房工程(一期)标段总承包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总金额超出劳务分包单位注册资本金5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问题。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面

    1.基坑:部分工程的深基坑未进行基坑监测及有效的基坑支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临边洞口:部分项目电梯井、预留洞口、临边等处未设置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简陋,电梯井无防坠落措施,其中防城港市富鑫大厦(施工单位: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在已施工至顶层屋面的情况下,其顶层以下的楼层(2-12层)基本无临边防护措施,且项目在工地门口附近的地下消防水池检查井无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脚手架:部分项目悬挑脚手架悬挑层洞口防护不严,工字钢悬挑层锚固部位两侧未紧固。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大于15cm未做防护。架体转角处缺立杆。较多横向水平杆偏离主节点严重。安全网有破损、不落地现象。落地式外脚手架部分采用柔性拉结,缺少顶杆。少数项目部分外架脚手架拉结不符合三步三跨的规定,拉结及固定点不足,剪刀撑间距较大或不到外架的边缘,立杆间距不均且局部立杆间距较大。

    4.模板支撑:部分项目模板支撑体系缺封顶杆及封顶杆水平剪刀撑或扫地杆、封顶杆、剪刀撑设置不足,部分水平杆采用对接方式连接,立杆间距较大,小部分项目模板支撑有采用斜撑方式支撑的现象,个别项目木支撑材料尾径小于80mm,支撑间距过大。木模板支撑立杆不垂直,底部垫砖,无扫地拉结,材质不符合要求。

    5.起重机械:部分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缺失且审批手续不全,少数项目物料提升机、塔吊等起重机械未经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部分物料提升机无“一视频二联动”装置,无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如,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藤县职业教育中心图书馆综合楼项目,物料提升机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无验收合格记录,已投入使用至主体封顶;提升机大梁变形严重,无“一视频两联动”装置。

    6.临时用电:个别项目施工用电有乱拉乱接现象,配电箱门未用编织软铜线作接零保护或无漏电保护措施,开关箱无标识或标识不清,配电房未设置消防器材。

    7.消防安全:检查发现2013年8月18日以后搭设的部分宿舍及办公室活动板房板材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高层建筑消防水管不符合规范要求,灭火器、消防箱缺少或损坏。

    8.文明施工:施工场地未做硬化处理,部分工程施工场地不封闭,现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乱堆放,材料无产品标识且不分类堆放,施工区与办公、生活区未采取隔离及防护措施,与其它企业的项目部未进行有效分隔。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制度落实方面

    1.多数企业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未层层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岗位。

    2.一些企业未提供“组织开展可视化安全教育培训的影像、视频等佐证材料”、“分包单位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安全生产例会的签到表、会议纪要或记录”等材料。

    3.大部分企业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总公司未按照要求每3个月对所有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无检查台账或台账记录不齐全。

    4.大部分企业未对项目部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无监督检查的相应材料。

    5.大部分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岗设置,为通用版本。

    6.大部分企业编制并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方案粗糙,奖惩无细则、未量化。

    7.绝大部分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无会议通知、日程、签到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有些企业提供的会议记录涉嫌造假,如,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月5日清明节放假期间仍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四、处理意见

    对于受检项目存在的问题,督查组均已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本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案查处

    截至2015年5月8日,共有10个项目的4家建设单位、8家施工单位、3家监理单位和1家劳务分包单位(见附件1)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或虽提交了整改报告但建筑市场行为仍不规范,予以全区点名通报批评,责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一立案查处,并将调查处罚结果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电话:0771-2260138)。

    (二)责令整改

    截至2015年5月8日,共有5个项目的5家施工单位和3家监理单位(见附件2)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或虽提交了整改报告但施工现场仍然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予以全区点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在广西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停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期间锁定上述企业的专职投标员“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整改完成后,由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确认整改合格后上报我厅,由我厅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合格的将下文恢复相关企业承接业务的资格;对整改不合格的将加重处罚。

    (三)通报批评

    在本次检查中,共有7个项目的4家建设单位、6家施工单位、3家监理单位和1家劳务分包单位(见附件3)虽然已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开展了整改工作,但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整改尚未完全达到要求,予以全区点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各地不得依据本通报对上述企业作出限制投标、停止验收等处理。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整改工作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隐患整改,针对本次检查存在的问题,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落实好整改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次检查中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开工的工程要列入严管工程名单,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严禁继续施工。各地要以此次检查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进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的契机,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着力提高执行力,巩固整治成果。

    (二)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我厅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地要加大对建筑市场“三包一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大力推进住宅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通过每三个月一次的全覆盖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并针对有关问题采取扣分、约谈、通报、媒体曝光和行政处罚等措施,促进责任主体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加大舆论宣传,既要大力宣传优秀工程质量管理典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也要坚决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营造良好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社会氛围。

    (三)扎实完成全区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根据我厅开展全区地毯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部署,项目部、施工企业本部的自查自纠以及县一级主管部门的排查应在4月底前完成,市一级主管部门的排查应在5月底完成,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应在6月底前完成。各地要切实按照我厅部署,严字当头,扎实完成本次大检查活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并督查落实整改,检查情况必须建立详细的台账。我厅将于7月份开展2015年上半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履职专项督查,届时对无法提供检查台账或检查工作不闭合的地区,将对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附件:1. 责令立案查处项目企业一览表2015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三包一靠”检查通报附件.doc

      2. 责令整改项目企业一览表

      3. 通报批评项目企业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