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质量兴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质检总局等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5〕3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桂建管〔2014〕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桂建管〔2014〕3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决定于2015年9月份开展全区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移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积极参与质量强国建设事业,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广西建筑业企业转向质量服务竞争,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提高广西建筑业企业的质量竞争力,提升我区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二、总体要求
以“紧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全面提升建筑施工质量”为主题,突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重点,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升用户满意度,减少用户投诉率。
三、主要内容
(一)大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通过网络、移动平台、报纸等媒介宣传“质量月”活动情况,宣传的内容包括我厅组织开展的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住宅工程用户满意度问卷调查、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实施“质量责任终身制”等工作情况,特别要加大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情况及效果的宣传。要组织辖区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张贴2015年“质量月”主题及相关活动口号等,营造“质量月”活动的氛围。
(二)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一是为加强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促进我区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指导各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及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我厅定于2015年9月中下旬在河池市环江县分期召开第七届广西建设工程质量论坛暨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样板观摩会。二是为推广BIM技术在工程上的应用,我厅将联合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分会在质量论坛期间举办一期公益性讲座。三是为提升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我厅计划于9月上旬组织一批初次考核监督员培训班,于9月中旬组织开展对全区300多名监督员的年度继续教育。四是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于9月份发布砌体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研究和工程质量安全差别化监督研究成果,各地监督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
(三)集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专项检查。针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各地要在9月份开展一次拉网式普查,普查的内容包括治理方案的编制、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组成、“样板引路”实施情况、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开展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工作。鉴于在今年6月份我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开展的混凝土实体质量专项监督检查中实体抽测结果不理想,各地要在9月份统一开展一次以住宅工程为重点的混凝土实体强度监督抽测工作,并将监督抽测的结果按附件格式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统一报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电子邮箱:gxzljd@126.com)。
(五)主动公开曝光典型问题工程。各地应参照我厅做法,在9月底前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www.gxzlaqjd.cn)曝光至少2个质量较差工程的典型照片,照片应附违反规范条文的说明。
(六)完成2015年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问卷调查工作。为了解各地住宅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查全区住宅工程用户满意度,并为满意度提升程度提供衡量数据,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桂建质〔2015〕5号),请各地按要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和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投诉调查工作,最迟于9月底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资料。
(七)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质量月”期间,各地应参照我厅做法,在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过程中,选定1个工地作为示范工程,筹备本地的经验交流活动。同时,还应通过宣传和开放精品住宅示范工程的形式,采用施工质量可视化的手段,向公众宣传优秀企业、优良工程,从而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公众的参与程度,使公众深入了解住宅产品质量,使其既是住宅产品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者,以形成全社会监督的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质量月”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质量月”活动时间、方式、内容、目标、领导小组、完成效果等内容,并按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切实开展“质量月”的宣传活动,使“质量月”活动深入人心。
(三)“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总结材料。请各设区市于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质量月”活动总结材料、活动图片和视频资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gxjstjgc@126.com)。
联系人:莫冰,联系电话:0771—2260222。
附件:2015年9月混凝土实体强度监督抽测结果汇总表管[2015]77号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