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政务〔2016〕2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自行刻制企业执业印章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服务和方便企业,经研究决定,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刻制企业执业印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厅停止刻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由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印章模式,自行委托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制作企业刻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有效期应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制作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形状为长方形,长度为75mm,宽度为30mm;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字体为宋体11号,如企业名称字数较多,超出规定的界限,应将字体适当缩小;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字体颜色为海蓝色;
(四)印章样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