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政务〔2016〕3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的意见》(桂审改办发〔2015〕3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等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厅停止受理国发〔2016〕9号文件明确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12项初审事项(见附件),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更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我厅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上述12项资质、资格申报新的工作程序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做好取消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在过渡期间,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有关企业和人员申报资质或执业资格做好材料接收和转报等服务工作。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业12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