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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于:2017-09-04 09:43:59 | 文章来源: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为了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健全解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和满意度,我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与依据

    (一)住宅工程质量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住宅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目前我区住宅工程的结构质量基本能保证,但是还存在着大量的开裂、渗水、漏水、空鼓等质量通病,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还很多。2016年全区满意度调查统计的各类住宅常见质量问题投诉达2160项,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平均满意度只有76%。这说明当前我区的住宅工程质量距离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人民群众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和提升的呼声迫切。

    (二)全面深入开展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四年提升专项行动需要法治保障。目前,我区房屋建筑行业正在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四年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12号)要求,积极开展住宅质量满意度提升专项行动。畅通质量投诉渠道,规范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建立法制保障,对进一步促进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提升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目前我区尚未出台统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已成为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要的日常工作,但目前我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大量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案件涉及到索赔、退房、换房等诸多诉求,投诉处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各地甚至不同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方式方面或者各有不同。因此,为弥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在立法方面的空白和不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促进我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四)上位法已有原则性要求,区内各市已有较好的工作实践基础,区外有较多可借鉴的兄弟省份经验。《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借鉴了全区各地历年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积累的大量经验,以及广东、北京、武汉等省市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立法经验做法,《规定》的内容切实可行。

    二、对《规定》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这一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不矛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规定》第二条明确,“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规定》主要调整交付使用后且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建筑,非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条件,无法定保修期这一说法。属于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事前不清楚是否属于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可由投诉处理机构明确。

    (二)关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建项目)的质量投诉。此类情形可直接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因此未在《规定》内容中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建设单位投诉施工单位的情形。可依照《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同时不改变建设单位为质量首要责任人和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的定位。

    (四)关于非施工质量方面的投诉。非施工质量方面的投诉,如涉及勘察、设计质量方面的投诉,由于处理的部门和程序不同,以及涉及到的内容专业性较强,因而处理程序与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不宜合并,故不在《规定》内设定相关条款。

    (五)关于《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为质量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相关文件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等文件均进一步明确了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方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的概念,建质〔2017〕57号文件提出了要着力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且“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的概念。上述概念完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是起着主导地位的,其对合同的管理以及对资金的管控能力对质量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亦是如此,建设单位甚至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设计单位实施维修解决投诉问题,然后可通过法律或者申请行政处罚等程序解决与原施工、设计单位的纠纷。

    (六)《规定》首先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在最常见的住宅用户投诉当中,建设单位作为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符合合同法对法律主体的责任划分。住宅用户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与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理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