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后的动态监管,我厅定于2017年9月下旬开展2017年全区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和地点
(一)核查时间:2017年9月18—22日。
(二)核查地点:广西建设大厦1407会议室(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
二、核查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在人员、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核查范围
注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重点核查近三年被我厅通报过的企业,核查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四、核查方式
(一)由我厅组织监理资质评审专家进行核查。
(二)被核查企业需提供附件2—5的表格,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注册人员证书、近三个月社保发票和必要检测设备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核查地点。
(三)本次核查将以建筑业企业诚信库的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中所能查询的注册人员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所需资料,按时提交,接受核查。
(二)请各企业于2017年9月8日前将企业联系人信息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各企业应安排公司负责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向我厅提交核查材料,该同志需熟悉资质标准要求。
(三)各企业应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六、核查结果处理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当场告知企业核查结果,被核查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且能够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核查结论为合格;被核查企业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整改期限最高不超过三个月,如企业经重新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印证资料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撤销企业资质的处理。核查结果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联系人:莫冰,联系电话:0771—2260222。
附件:⒈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
⒉ 企业基本情况表
⒊ 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⒋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
⒌ 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核查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同时,本企业及本人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代表我公司提交资质核查所需材料,并代表我公司签字认可资质核查结果。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