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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于:2015-05-27 09:09:16 | 文章来源:  | 作者:广西造价信息网 | 已浏览

桂造价函〔2015〕9号

来宾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你单位关于工程结算审计中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字〔2009〕7号)的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检验试验费计算: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按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出相应费用,一并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给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包括其中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实际计算。工程中标后,由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选定检验试验机构,并签订检验试验合同。结算时应按检验试验合同、相应费用的发票、相关检验试验报告进行核实,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若因特殊原因,发承包商无法提供完整资料,导致检验试验费无法核实,可由发承包商结合工程的实际和市场情况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检验试验配合费结算时应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计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