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7〕7号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B区主体工程C标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石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综合单价问题。虽然该工程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1 有“工程范围内土石方比例和类别按公布的上控价已确定的比例和类别进行结算,无论何种原因,施工过程中不再进行调整……”的约定,但该工程招标清单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均无石方工程量清单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4.1规定,该工程的石方工程量清单应按缺项漏项列项,其综合单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组价。
二、土方和石方工程量计算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8.2.1(强制性条文)规定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3约定,土方和石方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