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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10年建筑技术政策——城市建筑综合防灾技术政策

发布于:2003-04-10 00:00:00 | 文章来源:广西造价信息网 | 作者:广西造价信息网 | 已浏览
城市建筑综合防灾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保障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针对我国城市易发并致灾的地震、火、风、洪水、地质破坏五大灾种,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设防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在满足各类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同时,提高其综合防灾能力。 一、任务和目标 1. 城市建筑综合防灾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总方针,进一步提高城市各类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综合抗灾能力,为城市经济、社会与人民生命安全,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我国城市的防洪任务是,今后15年内,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占城市总数5%;非农业人口在150~50万之间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200~100年一遇;非农业人口在50~20万之间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3.考虑台风和寒潮及雷暴大风作用,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以50年为重现期的标准设防;对于重要的生命线工程设施,设防标准应提高到100年一遇。 4.现阶段我国地震区的城市建(构)筑物均应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划定的基本烈度和“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所规定的建(构)筑物重要性等级来确定其抗震设防烈度,以此为依据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筑抗震设防以50年为基准期,做到在多遇地震烈度下(超越概率为 63%)不坏,保证正常使用;在基本烈度下(超越概率 10%)可修,即有破坏但维修恢复后可正常使用;罕遇地震烈度下(超越概率为2%~3%)不倒,即有严重破坏但不倒塌,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今后15年内,应逐步采用更为科学的地震动分区方法和以建筑功能为目标的设防标准。 二、技术政策 1. 加强新型防灾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的开发应用 (1) 性能优良的不燃、难燃、低毒建筑材料,建筑用喷淋、报警设备和产品及灭火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用; (2) 建(构)筑物隔震消能材料和元件,结构振动控制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及应用; (3)具有防水、防渗漏、防冲刷和浸泡的水泥砂浆及添加剂的开发应用。 2. 严格按防灾设防标准设计和建造建(构)筑物 (1)开展台风、火灾、地震、洪水、地质破坏等灾害的预测、控制和防治理论与技术的研究。 (2)积极采用防灾设计、施工新技术,应保证建(构)筑物在灾害发生时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特别注重超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设施的防灾设计与施工,按重要性等级相应提高其设防标准。 (4) 生命线工程设施应按重要性等级相应提高其设防标准。加强对次生灾害的控制和防治。地下建筑和管网应进行网络设计,为灾害发生后提供足够的避难空间及后备调用资源。 3. 完善和制定现有建筑抗震能力的鉴定标准和评估方法 (1)对城市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应按不低于同类建筑和设施的设防要求进行防灾能力鉴定和评估,对在寿命期内可能遭遇的灾害和造成的破坏损失进行预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迅速采取对策。 (2)对既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加固,应结合城市改造进行,避免仓促加固后再拆除。 4. 研究开发灾后建筑破坏的评定、修复加固成套技术,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政策 (1) 制定对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受灾破坏程度和剩余安全度的鉴定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 (2) 发展对结构损伤的检测、补强、加固技术,包括材料、机具、工艺和设计方法等。 5. 加强技术立法,修订城市防洪、工程结构和设施的抗震、抗风和防火等防灾设计标准 (1) 完善防灾设计标准。对城市建筑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应提出针对不同设防标准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措施,对已经明显滞后于建筑业发展的标准规范应不失时机地进行修订或废止。 (2) 制定综合的城市防灾对策和防灾规划。防灾对策和防灾规划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每个城市应根据其灾害危险性背景编制针对不同灾种的专项规划。 (3) 积极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制定和完善防御各种灾害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减少损失。 6. 明确城市建筑综合防灾投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建筑和工程设施防灾设防所需的投资应计人工程成本;健全灾害保险,增强灾后恢复重建的能力。 三、措施 1. 新型防灾建筑材料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应充分发挥我国已建立的国家和省市级重点试验室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引导并发挥民间科研队伍的作用。对已研究成功的新型材料要加快中试,采取有力措施推向市场。 2. 建立并强化防灾设计审查制度和与防灾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测和监督验收制度。各类工程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加强针对综合防灾的质量监督审查,组织专门机构进行验收。 3. 城镇的防灾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由政府拨款,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靠规划、科研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完成。专业防灾规划的编制以灾害的危险性和建筑的易损性为基础,尽快建立城市财产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数据库。 4. 制定和完善防灾预案,应考虑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民众的共同参与,考虑平时和灾时相结合,使防灾预案发挥更大效益。 5. 城市建筑综合防灾资金的投人应进行专项管理,研究更为有效地应用防灾资金的投入方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做到平时和受灾时都受益。 6.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认真总结各国的灾害经验,增进与各国工程技术和管理专家的交流;重视引进国外先进的防灾技术,开发符合国情的产品。 7. 加强城市建筑防灾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采取专业培训、防灾演习及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普及教育。 8. 充分应用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卫星大地定位系统(GPS)等,提高城市建筑综合防灾技术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