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03-05-12 00:00:00 | 文章来源:广西造价信息网 | 作者:广西造价信息网 | 已浏览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风景名胜区标牌、标志的设立情况,风景名胜区的机构设置情况,是否划定了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重视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和检查。各风景名胜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